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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介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沈阳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辽委[2001]51号),组建沈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是负责地方金融工作和协调地方与中省直驻沈金融机构关系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代政府起草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意见和企业上市工作划入市政府金融办。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全市地方金融业。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本市金融业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本市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及政策性措施。
(三)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情况,指导和协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方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清理整顿和地方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国家金融政策的活动;组织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建立金融安全区的政策措施。
(四)拟定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范运作等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代政府起草我市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意见并进行监管、服务;负责对我市上市预选企业
入库的审查和企业上市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我市企业境外上市方案;并组织落实;跟踪监测全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作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研究提出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和资产重组的政策性建议。
(五)联系国家、省驻沈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国家、外资、外省市设在本市的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与地方的关系,防范地区金融风险,推动金融产业与地方经济结合。做好信息交流。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金融办设4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组织制订本市金融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计划;调查研究本市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及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及措施;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联系,组织推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沈设立分支机构;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档案、财务、保密、信息、信访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办机关党群工作。
(二)上市处
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监督管理及规范运作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沈阳市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代市政府起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意见;负责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统计分析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股份公司上市工作和上市公司的协调与资产重组工作;负责对上市预选企业入库审查工作;研究制定企业境外上市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作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提出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和资产重组的政策性建议;代市政府审批管理股份公司股本结构和股权结构变更。
(三)银行处
监督检查地方商业银行资产运营情况,指导和协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联系国家、外资、外省市设在本市银行机构,搞好协调服务及与地方经济的结合、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金融安全区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金融政策的活动。
(四)非银行处
负责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和清理整顿工作;监督、检查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研究制定推进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搞好协调落实;加强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其设在地方监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其做好对地方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厅、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同时要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金融政策的活动。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金融办行政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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